1.发明人(或设计人)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由此可以看出,当事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所主张的发明人,应当是为使创新成果具备“实质性特点”、真实的贡献了技术创新或设计创意的人,这样的一个或者多个自然人属于专利法意义上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发明人应该直接、全程参与进整个发明创造中。在团队完成创新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辅助工作、保障工作的人虽有贡献,但该贡献的着力点并不是直接作用于“实质性特点”本身。例如试验员、描图员、机械加工人员、管理人员等,均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集体或课题组

发明创造活动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受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因此,无论从事发明创造的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要他完成了发明创造,就应认定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人的权利

  1. 署名权

《专利法》第十六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发明人发挥了创造性思维,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享有署名权。署名权是一种人身权,不能转让、继承,永远归属于发明人所有。署名权不受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影响和约束,两者之间既无从属关系,也无依附关系。由此,发明人的署名权不应当随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移而易主。高校、企业、科研团队等应该尊重发明人的权利和付出。

  1. 奖励权

《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2.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人是指对某项外观设计或发明创造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受专利申请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交专利申请后,直至专利授权之前都称之为专利申请人。
当专利申请人申请的专利授权之后,专利申请人就变成了专利权人。

申请人的权利

  1. 独占权

《专利法》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否则将会造成侵权。

专利权人有权依法追究侵权人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等。

  1. 许可权

指专利权人有条件地允许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

具体地讲,专利权人(称“许可方”)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允许他人(称“被许可方”)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其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全部或者部分技术的权利,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1. 转让权

《专利法》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当然,转让权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也属于申请人。

通俗地说,申请人拥有该专利的所有权,任何与该专利的有关事情、获得的经济利益,都与申请人有关,知识产权归属于申请人。

在专利申请事务过程中,对于专利申请的各种事务性操作——递交或撤回申请、变更申请人/发明人、转让等,均需要申请人办理,发明人不能办理。